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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和投资:告别繁琐的签约流程,私募基金迎来电子签约时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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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11: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8月中旬,首单电子签约的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上线当日,即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及托管人完成签约。继首例之后,目前国内多家私募基金已经开始尝试电子合同进行签约,预示着私募基金将正式进入电子签约时代。

  生活中,电子签约数见不鲜,小到淘宝购物,大到千万投资,电子签约逐渐在工作和生活中普及。那么,什么是电子合同呢?电子合同效力如何?电子合同能否享有同纸质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下面让我们共同来了解一下。
  一、电子合同的定义
  关于电子合同定义,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定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电子交易法》的相关定义,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合同的优势
  此外,金融市场中,从线下签约转线上签约,主要有以下优势:
  1、提高效率:同电子合同相比,纸质合同需要进行登记、鉴定、比对、排序、统计、入库和利用等,回收管理困难的问题也日益明显。而电子签约中,投资人不用来公司就可以直接在线签署,缩短了签约周期;
  2、节约成本:线下签约所产生的纸张成本、快递成本、管理成本都将省去;
  3、节省空间:纸质合同存档要占据办公空间,而电子合同直接在线流转,占用的是云空间,存储调用更为方便;
  4、加强合规:传统合同交易中,销售人员可能在私下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率,纸质合同易篡改,“阴阳合同”、“萝卜章”层出不穷,而电子合同签署完成之后可以存储到权威第三方机构,一旦完成就无法修改,证明力更强。当出现司法纠纷时,可以快速举证,增强了合规性。
  


   三、电子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合同法已经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的法定形式,明确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电子签名
  合同形式满足了,那有什么可以代替传统合同中的当事人“签字画押”呢?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需要的当事人签字、盖章,而在电子合同中则被另一种新的方式代替,即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并非亲笔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即不是对亲笔签名扫描后经过复制粘贴在电子合同中的,它与亲笔签名没有形式上的联系,只不过使用的目的或功能相同而已。
  2004年《电子签名法》颁布,经历了十几年的市场教育和产品推广,电子合同已经逐步被大部分行业所接受。尤其是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大爆发,给电子签名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契机。比如在京东、淘宝等交易活动中,只要买方用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完毕,用户的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等电子合同形成,此时的电子章、电子签名则成为电子合同成立的依据。当双方确认并付款,电子合同生效。当然,在电子合同成立前,卖家应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如各网商在注册、下单以及支付提醒消费者阅读相关条款,如果不同意则不能进入下一步,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1、定义: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都可视作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来源和依据。
  


   2、分类:
  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有很多种,目前比较成熟的、世界先进国家普遍使用的电子签名技术是数字签名技术。因此,目前电子签名法中提到的签名,一般指的就是数字签名。所谓数字签名就是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手写签名或印章。对于这种电子式的签名还可进行技术验证,其验证的准确度是一般手写签名和图章的验证而无法比拟的。数字签名是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 。
  严格地说,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并非同一个概念,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电子签名是应技术中立性原则在法律上提出的一般性概念,它包括在电子通讯环境下替代亲笔签名的各种签名方式 (包括电子化签名、生理特征签名等),运用非对称密钥加密方法的数字签名只是其中的一种。由于各国立法立场的不同,有的国家广泛承认各种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有的则只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一般而言 ,目前法律上所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指的就是数字签名。
  3、电子签名的限制:
  我国《电子签名法》以概括式的授权与列举式的排除相结合的方式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电子签名法》第 3条第3款的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适用于下列文书:(1)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这些被排除的情形是法定的,不能由交易者任意更改。不过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权机关可根据情况的变化予以调整。随着科技和电子贸易方式的发展和普及,这种限制会逐渐缩小 ,但这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电子签名改变了常有的签约观念,攻克了很多行业限制,也多方面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和提倡,目前除了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涉及公用事业等文书不能使用电子签名,其他领域都已经向电子签名开放。
  总 结
  如今电子签约的日益普及可见一斑,且几乎都可以做到满足《电子签名法》对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相信不久的将来,电子签约将迎来更为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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